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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张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(2013)隆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,确定被执行人汪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抚养费6000.0元。应交纳执行费50.0元,以上合计6050.00元。但被执行人汪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、第二百四十二条、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谭*甲与谭*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了原告谭*甲诉被告谭*乙离婚纠纷一案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以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,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樊*与赵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原告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卢*与赵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*诉被告赵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卢*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  • 桓×1与田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

  • 辛*与朱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在审理过程中,本院曾经征求辛x1意见,其表示七年来一直由原告对其进行照顾,愿意在父母离婚后随原告共同生活。

  •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在婚后生活中虽为家庭事务有生气、吵架现象,但原告李某某并未举证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应证据。刘某某又表示愿意继续过日子,故从维护家庭和睦、社会稳定角度考虑,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•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,有一定的感情基础。在婚后生活中虽为家庭事务有生气、吵架现象,但原告张某某并未举证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应证据。杨某某又表示愿意继续过日子,故从维护家庭和睦、社会稳定角度考虑,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• 张**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婚姻关系应当建立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感情的基础上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,应当从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、离婚原因、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。本案中,虽然原告陈述双方感情一般,已分居五年,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、被告双方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。且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的事实,亦表明了被告对离婚的否定态度。故不足认定原、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不宜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。原告

  • 李*与朱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在日常生活中不遵守法律,不珍惜夫妻感情,有吸毒恶习,屡教不改,以致发展到实施盗窃犯罪被判刑,对婚姻家庭严重不负责任,致使夫妻感情破裂,被告有过错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,现原、被告的婚姻状况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(三)“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”规定的应准予离婚情形,因此,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对婚生小孩朱*乙的抚养,法庭询问朱*乙和朱**(被告的父亲),朱*乙愿意跟随爷爷奶奶生活,朱**表示愿意帮助抚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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